从银行履行反洗钱职责的角度来看,一次性出现这么多的污损硬币,银行合理怀疑硬币来源很正常,报个警协助查一下硬币的来源也在情理之中。
但问题是,警方都查清了硬币来源合法,银行还以各种理由拒兑,并且还要求客户签署“自愿放弃兑换声明”,这就过分了,妥妥属于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7月3日当天,银行工作人员以“硬币来源可疑”为由报警,警方到场核实后确认硬币无假币嫌疑且来源合法,但银行仍拒绝兑换,并要求陆先生签署“自愿放弃兑换”声明。
陆先生表示:“警方已证明合法性,银行仍拒收,这让我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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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以人民币支付境内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
该条规定确立了人民币在我国经济活动中的强制流通性和不可拒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当然包括银行)应当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也明确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并且明确规定“不得拒绝兑换”。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三条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而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四条规定,就算是票面少了一半的人民币都能兑换,只不过是按照原面额的一半兑换而已。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四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给客户兑换污损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作为公共金融服务机构,服务过程中遇到技术性困难很正常,但这不应该成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