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离婚后“消失”十余年,儿子未成年时期未付一分抚养费;儿子成年后拒绝赡养父亲,父子俩三十余年未曾来往,形同陌路。
可当父亲骤然离世,多年未见的儿子却突然出现,要求分割遗产,这出“家庭伦理剧”,法院如何判?
1983年,郭某与何某步入婚姻殿堂,次年儿子小郭出生。然而这段婚姻仅维持了6年便破裂。
1989年,经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小郭由母亲何某抚养,郭某需支付抚养费。但在此后的30多年里,郭某仿佛人间蒸发,既没给过抚养费,也从未探望过小郭。
小郭的成长、教育、医疗等费用均由母亲独自承担,“父亲”这个称呼,对小郭来说,只是一个空洞的名词。
2005年,郭某与谭某再婚,两人共同购买了位于上海的一处房产。
2019年,郭某重病离世,在他病重期间,谭某悉心照料其生活起居。而小郭,是通过法院通知才知晓父亲去世的消息。
郭某去世后,谭某与小郭就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了激烈争议。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儿子小郭愤怒地说:“他30年没管过我,我上学、看病的钱都是妈妈借的。现在他去世了,他妻子却想独吞遗产,这太不公平!”
而妻子谭某也反驳道:“他生病这5年,都是我在贴身照顾,儿子连个电话都没打过。现在来争遗产,良心何在?”

法院对该继承案作出判决 图为法槌
奉贤法院审理后认为
未赡养不等于不分遗产,但可以少分
从法律层面看,赡养义务具有独立性。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父母之前未履行抚养义务就免除。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伦理道德。
对此,法律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谭某实际承担了郭某的主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责任,且在处理后事中发挥关键作用,应当多分。
反观小郭疏于履行赡养义务,既未提供经济支持,也缺乏必要的情感关怀,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鉴于小郭疏于履行赡养义务系出于郭某在小郭未成年时不履行父亲的抚养义务而导致亲情缺失,故对于小郭应当酌情少分而非不分。
最终,法院判决上海的房产中,谭某继承80%,小郭继承20%。
亲情不是数学题,没有绝对公平。法律不提倡 “以怨报怨”,即便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仍需履行赡养责任。
财产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的责任履行情况及存在的过错。家庭关系需要家庭成员共同用心经营,父母在子女成长中应给予关爱,本案中,小郭成年后也应主动修复与父亲的关系,而非“老死不相往来”。
家庭关系的修复,既需要法律作为底线保障,更需要亲情的力量来打破隔阂。希望每个家庭都能多一些包容与担当,少一些冷漠。
来源:上海奉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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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以性生活要挟男子签协议 离婚后女方起诉搬回卧室
年过半百,再次遇见一位真心爱人,实在难能可贵。
但对上海爷叔徐先生来说,他本以为遇到了真爱,但没想到婚后生活却一地鸡毛...
黄昏恋甜蜜开局
家人反对成耳旁风
在2018年,上海56岁的徐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50岁的蒋女士,结束了20多年的单身生活。两人恋爱后,蒋女士搬进了徐先生的婚前房产居住,之后,蒋女士主动提出要领证结婚,不过,这遭到了徐先生家人的反对。徐先生的姐姐直言,蒋女士要领证,图的就是徐先生的房子!

徐先生的姐姐认为蒋女士就是看中了房子
一边是女儿和姐姐的苦劝、一边是信誓旦旦表示“不要房产”的蒋女士,热恋中的徐先生选择相信爱情,并直言“不认女儿”。
就这样,2019年,徐先生在与女儿断绝往来后,与蒋女士领了结婚证。
为“幸福”签居住权协议
婚后生活急转直下
徐先生说,婚后第三年蒋女士突然提出,要在房产证上登记居住权,并以拒绝夫妻生活作为要挟。“我想要跟她性生活,他就是强迫我一定要答应她办理居住权这个事情,否则的话她就是不给我性生活,那我这个人20多年一直单身的,哪经得起她诱惑,对吧。”

徐先生称自己经不住诱惑
徐先生无奈,最终在房产交易中心为蒋女士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并将居住权期限设定为终身。

图为徐先生办理的居住权合同
徐先生说,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拿到居住权后,蒋女士就此翻脸:往饭菜里扔徐先生忌口的食材、时不时与徐先生发生争吵,还不让他好好休息……
2022年9月,徐先生无奈搬到客厅睡沙发,而蒋女士则睡在卧室。徐先生说,即便如此,日常生活中,蒋女士还曾有泼水、辱骂他的情况。


徐先生被迫搬到客厅睡沙发
半年后,徐先生忍无可忍,起诉离婚。两人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于2024年7月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后反被起诉!
法院:她有权住到身故
原以为离婚就能“脱离苦海”,没想到,已经搬走的蒋女士很快又起诉了徐先生!
在起诉书中,蒋女士要求搬回徐先生家的卧室居住,并禁止徐先生晚8点到早8点进入卧室。

图为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截图
这下,徐先生彻底怒了!
要知道,今年已经60多岁的徐先生经济条件也并不好——家里只有一室一厅。把唯一的16平米的主卧给蒋女士居住,就意味着自己只能住到通风不好、没有采光且只有7平米的客厅。
在徐先生看来,这相当于“鸠占鹊巢”。而更让徐先生和家人没想到的是,一审法院支持了蒋女士的诉请。法院认为,双方在办理居住权登记时并未约定居住使用部位,后二人因矛盾长期分开居住,形成原告住卧室、被告住客厅的实际状况,徐先生在离婚纠纷中书面作出承诺按当时条件居住,实际是对二人居住使用部位进行明确约定,双方均应恪守承诺。
那么,判决书提及的“书面承诺”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蒋女士在庭审时,拿出了一份由徐先生亲自写下的承诺书,落款日期就在两人离婚当天。承诺书上,徐先生同意“按现条件居住,防止双方仍住一房”,也就是他住客厅,蒋女士住卧室。

蒋女士拿出的一份由徐先生亲自写下的承诺书
到底什么是居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而根绝徐先生与蒋女士签订的合同,蒋女士的居住期限为“终身”,这就意味着蒋女士直至身故,都有权居住在徐先生的这套房子里。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固定,买卖不破居住权。即便徐先生之后想把房子卖掉,下家也无权赶走蒋女士!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副教授吴一鸣表示:“居住权人像长在这个房子上一样,对于房屋的所有权人而言,这确实是很大的影响,因为你将来卖房子,其实这样的房子没人愿意买。”
后援律师张玉霞指出,徐先生此前显然轻视了居住权的“威力”:“民法典对于房屋的物权可以设定居住权之后,很多人会觉得这挺好的,因为它不损害到我的所有权,和产权份额无关,所以就非常容易掉以轻心,觉得居住权没什么。但实践中,其实居住权是一个很重要的权利,而且可能会影响到产权人的实体处分。”

后援律师张玉霞受访
银发再婚遇坑
这些法律风险必须警惕!
1、婚前务必明确财产约定,必要时办理公证;
2、设立居住权需谨慎,可约定“附条件 / 附期限”条款;
3、重大决策前多听子女意见,避免因面子或感情埋下隐患。
愿每个老人都能老有所居,别让“黄昏恋”变成“黄昏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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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案件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