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近日在网上引发关注。该《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浙江宁波一派出所副所长胡某某被查明先后九次收受贿赂共11.8万余元。检方认为胡某某属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立功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作出不起诉决定。
受贿11.8万余元却从法律上获得无罪身份,这样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吗?上述不起诉决定是否合乎法理,有无突破法律规定?对这类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决定,有怎样的制度规范和制约?1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围绕上述问题专访两位知名法学教授进行解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认为,上述《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不合理合法。胡某某涉嫌受贿的金额已属于“数额较大”,且先后9次收受贿赂,这不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直言,该不起诉决定存在合法性疑虑,办案的检察机关应当对其作出的该不起诉决定重新审视甚至进行纠正。“检察机关的裁量不起诉,法律规定非常清晰,只有犯罪情节轻微才适用。这一要件不存在,即使存在自首、立功和认罪认罚,也不能适用不起诉决定。”
张建伟表示,此案敲响了警钟,检察机关要警惕不起诉案件办理的质量问题。一位警务人员多次受贿且数额较大,司法处理上却给予其一个法律上的无罪身份,恐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都不会好,与从严治警的要求也不相称。
1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就该案适用不起诉决定是否妥当联系了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截至发稿前,未收到该院的相关回应。

▲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胡某某的《不起诉决定书》,检方认为胡某某属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派出所副所长涉嫌受贿11.8万余元
检方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中国检察网公布的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甬鄞检刑不诉〔2021〕75号)显示,1980年出生的胡某某,原是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某派出所二级警长。宁波市鄞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于2021年1月5日,以胡某某涉嫌受贿罪将其移送检方起诉。
鄞州区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胡某某利用其担任某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治安业务,负责辖区内车博会、服装展览会及会展中心以外的相关活动呈报审批的职务便利,为宁波某公司控制人张某某在安保业务承接上谋取利益,先后九次收受贿赂款共计11.8万余元。
据该《不起诉决定书》描述,胡某某在审批上述安保配置工作中,为张某某介绍安保业务。张某某为感谢胡某某对其业务上的关照,并希望继续与胡某某保持好关系,按照承接业务利润给胡某某分成。
另一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为与胡某某保持好关系,能继续顺利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承接安保业务,按照安保人员劳务费的一定比例,通过张某某送给胡某某钱款。张某某将该钱款与自己送给胡某某的钱款合并,先后九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胡某某。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涉案期间,张某某的银行卡几乎月月都有贿赂款进账,最多一次打入4.5万元。两次打款相隔最短仅4天。最后一次打款是当年8月16日,张某某向胡某某的银行卡汇入1万元。
2019年9月9日,胡某某主动到鄞州区监察委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的事实。案发后,胡某某已全部退赃,并揭发了他人犯罪行为,现已查证属实。
2021年3月4日,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作出上述《不起诉决定书》。该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受贿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立功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诉法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专家直言该不起诉决定合法性存疑
办案机关应对其重新审视甚至纠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认为,该不起诉决定认为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不合理合法。胡某某涉嫌受贿的金额已属于“数额较大”,且先后9次收受贿赂,这不符合“犯罪情节轻微”。
“这种处理结果,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陈永生介绍,受贿犯罪的起刑金额是3万元。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陈永生说,如果嫌疑人的受贿金额在3万左右,刚好压在起刑线上,其也没有索贿、多次受贿等行为,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才说得过去。胡某某涉嫌受贿的金额为11.8万余元,已在3万元至20万元的中线偏上,作不起诉决定并不合乎法理。另外,胡某某有多次受贿行为,这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从该角度考虑,作不起诉决定同样不合理。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指出,刑诉法第17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检察院裁量不起诉的前提是“犯罪情节轻微”,但从上述不起诉决定书披露的案情分析,不论是从犯罪次数来看,还是从涉案金额来看,胡某某都不属于不起诉决定中的“犯罪情节轻微”。
张建伟表示,上述不起诉决定存在合法性疑虑,办案的检察机关应当对其作出的该不起诉决定重新审视甚至进行纠正。“检察机关的裁量不起诉,法律规定非常清晰,只有犯罪情节轻微的才可以适用。这一要件不存在,即使存在自首、立功和认罪认罚,也不能适用不起诉决定。”
1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就该案适用不起诉决定是否妥当联系了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截至发稿前,未收到该院的相关回应。
检察机关要警惕不起诉案件办理质量
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
“这个案件为何能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严格倒查和追问。如若确实有错,还会涉及追责。”张建伟表示。
张建伟说,不论是哪一种不起诉,在法律层面,涉案人都算是获得无罪的结果。鄞州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就意味着胡某某是无罪之人。一位警务人员多次受贿且数额较大,司法处理上却给予其一个法律上的无罪身份,恐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都不会好,与从严治警的要求也不相称。
“最关键的是,办案的检察机关有没有意识到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不妥。”张建伟介绍,上述《不起诉决定书》作出至今已有10个月,但在司法程序上仍可以纠正——由上级检察机关作出撤销并指令下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亦可由出具该《不起诉决定书》的下级检察机关作出撤销决定。
陈永生指出,职务犯罪案件前期是由监察委调查的,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刑诉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这意味着,职务犯罪案件的不起诉决定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监察委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其实是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自我认错’,这比单纯的上一级检察院对下级进行监督纠错要难得多。”陈永生说。
张建伟提到,透过胡某某被不起诉案还引申出一个问题——检察机关要警惕不起诉案件的办理质量问题。此案恰恰是在敲响警钟。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不起诉案件,有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一些涉正当防卫的案件。在此背景下,不起诉的适用有扩大化趋势,然而,一些检察机关对不起诉适用缺乏必要的警惕,没有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导致有的不起诉案件办理质量不高、三个“效果”不佳。另外,此案也折射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涉警务人员违法犯罪案件中有“从宽处理”的“惯性”。
陈永生表示,近年来,司法机关明确提出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但对于职务犯罪等类型的案件,还是要严格把控、不宜简单从宽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编辑 向财霞
【版权声明】本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红星新闻】所有,腾讯新闻享有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