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市仲裁委接到王先生的申请,王先生要求某公司支付自2015年工作以来年终奖差额、加班费共计200多万元。
原来该公司前段时间以王先生每天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为由,将王先生开除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并且该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员工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岗时间需满足8小时。
但王先生觉得自己很冤枉,公司执行的弹性工作制,只要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对考勤打卡并没有硬性要求。而且工作的5年中自己常常在公司加班,并提交了除公司卡位外其他工作场所的项目组微信聊天记录,和其他反映员工晚间工作状态和赶班车的视频,那么王先生是否能获得终奖差额、加班费等赔偿?